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西安知识产权|4.26,知识产权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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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资〔2019〕158号),现将2020年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中小技改专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

二、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为省内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链、重大项目配套实施的技术改造。

(二)中小技改专项支持方向涵盖一、二、三产业,重点支持生产性制造类、农产品深加工类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支持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以提升生产工艺、扩大生产及节能环保等而购置关键、核心、成套等主要设备为主。购置技术水平没有明显提升的设备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三)对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产业项目、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给予倾斜,对在贫困地区投资建厂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支持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提升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

中小技改专项采用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技术、工艺水平先进。

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技术改造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分为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类进行申报。

(一)设备更新类项目。

(二)技改扩建类项目。

(三)新建类项目。

2019年中小技改专项已支持过的项目,2019年11月5日以后新增设备投入部分也可申报,2019年11月5日前投入的部分不重复支持。

(详情见:http://gxt.shaanxi.gov.cn/tzgg/5478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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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确保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试题。

  一、征集内容

  按照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个科目,应征试题须符合《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2020版))。鉴于《考试大纲》(2020版)正在修订过程中,应征试题可参考《考试大纲》(2019版)(见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利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二)相关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三)专利代理实务

  1. 总体要求

  (1)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以及对比文件总体领域属通用为宜,技术难度低、专业背景知识少,便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均可准确地理解和答题;

  (2)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确定的发明点应立得住,经得起推敲;

  (3)文字简洁、清楚,仅依据题面内容即可让考生充分理解并答题。

  2. 出题思路

  征题人可自行设计试题,试题题目可要求撰写权利要求、答复一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客户函等形式或上述内容的组合。若以撰写权利要求为主,可以采用如下主体思路:

  (1)给出一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比文件,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权利要求;

  (2)再给出改进的实施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包括前面提到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

  (3)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加入产品、方法、材料等不同技术方案;

  (4)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前后不同申请的申请人的部分相同,在其中加入要求优先权的考点;通过设计对比文件的申请、公开时间来引入抵触申请等考点;或者设置是否得到支持、分案申请、是否清楚等各种考点。

(详情见:

http://snipa.shaanxi.gov.cn/admin/pub_newsshow.asp?id=1024283&chid=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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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陕西省专利创造救济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专利救济意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调整专利申请相关政策等文件精神,提出救助经济困难发明人的专利创造救济新思路,帮助发明人缓解经济困难限制,实现其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化。

《专利救济意见》明确,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互相衔接,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培养创新人才、培育创新成果相结合,与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互相补充。

申请专利创造救济的主体,首先要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及其最新标准,同时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对于当地政府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救济。专利创造救济工作实行专利授权后救济,由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救济资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专利创造救济工作的推进、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资金监督等。

《专利救济意见》的施行,旨在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我省专利创造政策导向,对不同创新主体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扶持,更合理地全面支持发明创造活动,促进全省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