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传统节日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
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人用节日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根本出发点是传统节日名称在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大众对节日名称感到非常熟悉。
但从一点出发无疑是存在问题的,节日名称较高的使用频率与出现度会使公众在看到该名称时无法分清该名称究竟是商标还是仅是代指节日。这就会使商品的注册不能满足显著性特征,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仅以传统节日名称注册商标,非常容易导致注册时被驳回。
以即将来到的“端午节”为例,
在商标查询系统中查找关键字为“端午”的商标,
最早的申请记录可以追溯到1999年。

仅以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下来的成功率不高,且对商标注册人来说潜在的价值也并不高,将传统节日名称注册成商标,并不能排除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正当的使用。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