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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陕西高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出席并公开发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201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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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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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审判规律、诉讼证据规则、赔偿计算方式、协同保护机制等内容,明确了陕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任务,高度概括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思路,探索依法科学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路径。对于实践中普遍反映的在先使用、合法来源抗辩如何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了对于基于数字签名、区块链技术等新类型证据予以采信,对于数字内容、虚拟娱乐、新媒体等新兴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加强保护;并通过重点阐述诉讼证据规则及赔偿计算方式,破解困扰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

《实施意见》对陕西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平台,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构建“六项机制”保护格局等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提出提升陕西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的具体内容,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陕西高院民三庭庭长王建敏表示实施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助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深化与省知识产权局、自贸办、高校等有关单位的座谈、联动、协调、创新、合作、通报等“六项”协同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二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组织、专业组织、行政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等人员的专业优势和力量,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诉讼调解。高效对接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保护渠道和环节,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三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完善类案检索与推送、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办案全程集约化、动态分析智能化。借助网上立案、云上法庭、在线调解等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和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等活动,持续深化司法公开。


《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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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审判规律、诉讼证据规则、赔偿计算方式、协同保护机制等内容,明确了陕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任务,高度概括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思路,探索依法科学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路径。对于实践中普遍反映的在先使用、合法来源抗辩如何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了对于基于数字签名、区块链技术等新类型证据予以采信,对于数字内容、虚拟娱乐、新媒体等新兴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加强保护;并通过重点阐述诉讼证据规则及赔偿计算方式,破解困扰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

《实施意见》对陕西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平台,陕西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构建“六项机制”保护格局等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提出提升陕西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的具体内容,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陕西高院民三庭庭长王建敏表示实施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助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深化与省知识产权局、自贸办、高校等有关单位的座谈、联动、协调、创新、合作、通报等“六项”协同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二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组织、专业组织、行政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等人员的专业优势和力量,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诉讼调解。高效对接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保护渠道和环节,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三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完善类案检索与推送、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办案全程集约化、动态分析智能化。借助网上立案、云上法庭、在线调解等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和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等活动,持续深化司法公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赔偿指导意见》针对确定损害赔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新的赔偿标准,如提出了裁量性赔偿计算方法、首次提出了含知识产权贡献率的赔偿计算公式、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二审新增维权开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与制度推进和落实,陕西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常宝堂表示陕西法院一直在不断探索,《赔偿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赔偿计算方法,并从以下三方面推进该制度落地见效:一是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故意” “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细化,明确两个适用要件应当综合考虑的情形。二是为惩罚性赔偿适用创造条件。通过规定信息批露制度、举证妨碍制度等证据制度,尽力查清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针对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可根据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判赔。三是提高惩罚性赔偿计算的科学性。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鉴定机构等,科学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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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发表讲话

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指出,此次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实际举措,是陕西法院从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站在新发展阶段,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向全社会吹响的激励创新、保护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服务追赶超越,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进军号。
文章来源: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