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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解读·上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5日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的贸易部长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近20年来最重要的成果。

RCEP知识产权章共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


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相关规定,旨在弥合不同成员发展水平和能力差异,帮助有关成员更好地履行协定义务。


一、确定知识产权“两元”发展目标

《RCEP》在第11章第1条明确了知识产权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另一方面是,要考虑缔约方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要平衡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各缔约方应认识到,拥有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并不一定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RCEP知识产权章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发展水平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二、平衡规定著作权主要制度



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这一节中,共9个条文对著作权主要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


第一,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

第二,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第三,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

第四,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这与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保持一致,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著作权在缔约国之间更便利、更高效率的许可交易。

第五,对著作权有条件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三、统一商标基础性标准

一、统一商标概念。
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的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在内的标记以及此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即使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货物或服务,缔约方可以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

二、统一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
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此外,作为地理标志的标记依照其法律法规能够在商标制度下得到保护。

三、统一商标分类制度。
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四、统一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
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在商标注册之后,相应机关对商标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的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五、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抵制。
其主管机关根据其法律法规判断属于恶意的,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及抢注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国有独特的商业环境,治理过程中也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如《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积累了学术与实践经验,可以供各缔约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