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分享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发展目标,著作权,商标的解读。这期我们再来聊一聊RCEP中专利流程增效提速,商业不正当竞争规制,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过渡期的内容。
增效提速专利各项流程
第一,细化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进行反面排除。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此类发明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并且能用于产业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
缔约方可以排除特定发明的可专利,如阻止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
第二,授予专利权人专利权,分产品和服务两类。专利的客体为产品,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专利的客体为方法,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防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三,审查、注册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第四,统一引入国际专利分类制度。各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及其不时的修正相一致的专利分类制度。
规制商业不正当竞争
第一,《RCEP》要求缔约方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依照《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涵盖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
第二,统一域名管理政策。依据各自国家顶级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确立的原则或仿照该原则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或持有一与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此类救济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销、注销、转让、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
第三,保护未披露的信息。缔约方应当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具体为: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RCEP》的签署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一特征的突破。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这一节中,分四小节予以规定。分别是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
一般义务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其法律法规中包括本节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章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阻遏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可适用的救济措施及惩罚措施之间比例适当,考虑第三方利益。
民事救济强调公平和合理的程序,每一缔约方应当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执行知识产权涵盖的任何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当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根据。应当允许程序的所有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并且程序不得施加强制本人出庭的繁重要求。同时,允许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与知识产权权利有关的民事争端。
损害赔偿以填平为主,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缔约方的司法机关有权考虑权利持有人提出的任何合法的价值评估,在著作权侵权或相关权利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责令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同时赔偿包括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边境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等措施。缔约方可以设立或维持关于出口装运的程序,使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该程序自行决定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该缔约方应当规定,如其主管机关自行采取行动,出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当被迅速通知该中止放行。
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的情况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如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中复制电影作品,从而在市场上对该作品的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应当采取或维持措施,至少包括适当的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刑罚水平的威慑力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二者不必同时使用。
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一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第11章(知识产权)的部分规定前的一段期限。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过渡期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7国适用十年或十五年过渡期,我们国家基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并未适用过渡期。事实上,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系在2019年以来已经进一步修缮,对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并且已经达成部分共识。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在《RCEP》知识产权专章规定中也存有中国标准、中国规则的影子。